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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O學名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是一類非離子表面活性劑,是乳化劑、滲透劑、洗滌劑等紡織用助劑的主要成分,廣泛應用于紡織印染加工以及塑料等行業。
2003年6月18日,歐盟頒布2003/53/EC指令,規定從2005年1月17日起,除特定的情況如用于涂料印花的粘合劑等除外,對APEO的使用、流通和排放作了相應的限制。限定若化學品及其制備物中的APEO及AP(烷基酚)含量高于0.1%(100ms/kg,重量百分率),則該化學品及其制備物不能用于紡織品和皮革加工、紙漿生產和造紙生產、化妝品、殺蟲劑和生物殺滅劑的配方。
2002年5月15日,歐共體理事會通過了“關于制定共同體紡織產品生態標簽規范并修訂1999/178/EC的決議”;同肘頒布了Eco—Label的紡織品規范,即2002/71/EC法規,白2002年6月1日生效,到2007年5月31日止。該法規禁用包括APEO在內的7種化學品,在部分配制品和配方中也不能使用,但沒有提出限定值。比較2003/3/EC與2002/371/EC,前者有一個最高限定量。實際上歐洲許多企業標準對APEO限量控制更嚴,有的要求10mg/kg。(NPEO,CAS.NO.9016—45-9)、壬基酚(NP,CAS.NO.25l54-52-3)、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CAS.NO.9063-89~)和辛基酚(OP,CAS.NO.27193-28-8),NPEO和OPEO占APEO總量的95%以上,NP和OP分別為它們的主組分,檢測結果必須是4個化合物的總量及其中任何一個化合物低于限量,才算是合格產品。
但是歐盟的上述兩個法令都是指化學品及其配制品或配方,而非紡織品及皮革制品上APEO的最大限量。德國政府1997年12月23日頒布的“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修正案中,對紡織品及服裝限定:經還原分解出致癌芳胺的最大限定值為30mg/kg(Oeko.TexStandard10為20mg/kg),對染料的最大限定值為150mg/kg。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GB/T  19601《偶氮染料還原分解致癌芳胺測定》,也提出30mg/kg和150mg/kg限量。歐洲一些企業參照相關法規,紡織品上APEO的最大限量定在30—50ms/ks。
實際上限用APEO由來已久,早在20世紀80年代,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保護公約(OSPAR公約)就提出優先控制15類化學物質中的第12類即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及其相關化學物∞]。當時對于爭議頗多的APEO,雖然沒有法規,但已有非正式的協議對APEO的生產和使用加以限制。例如:
(1)澳大利亞出臺的從1987年開始停止使用APEO的非正式協議。
(2)比利時的大多數公司已在消費品中停止使用NPEO。
(3)丹麥于1988年2月規定,至1988年底,80%NPEO由可生物降解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FEO)取代,20%于1989年底完成NPEO的取代。
(4)法國于1987年12月24日出臺非正式協議,規定使用生態降解率高于90%的非離子表面活性劑取代NPEO。
(5)德國于1986年12月31日提出,家用、通用洗滌劑工業停止使用APEO,1989年年底完成。
(6)挪威規定于2000年年底停止使用APEO。
(7)荷蘭、葡萄牙、瑞典、西班牙、美國都對APEO停用和取代有非正式協議。
(8)瑞士從1987年8月31日停止使用APEO。以上這些國家有關的非正式協議均集中在APEO主要應用的洗滌劑。歐盟的法規經過一段過渡時期后,必然成為歐盟25個成員的正式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