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運返修復出口操作流程 在國際貿易中會遇到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事情發生,比如由于某種原因,客戶退貨。因此就出現的出口貨物退運的事情。沒有接觸這樣事情的一時可能會無法適應,不知道怎么辦才好?不用著急,我們一起來看看專家們是如何出口貨物退運操作的。 深圳出口加工區轉廠/退運返修/保稅倉儲專業顧問吳小姐15919724977/15019465005Q2121381984 出口貨物退運的操作流程如下: 1、分清楚是做辦理退運的返修后復出口還是辦理退貨。 2、退運需要提供的單據, A.退運協議,客人簽字,我方寫:同意退運,加蓋公章。 B.客人的隨付資料,好有E-MAIL. C.情況說明(上海海關和商檢) D.進口的INV,PL和客人提供的B/L E.出口的INV,PL和出口報關單(黃聯和綠聯,核銷單),核銷單正本.如果已經核銷的話,黃聯和綠聯上面已經有以申報退稅的章!同時還要注意是否還要辦理內銷,因為手續不同,內銷要求,內銷證明) 返修辦理的是退運,需要當時出口的報關單、退運協議、退運情況說明等。 貨物退運后復出口的,需按正常出口的手續辦理免抵退稅; 對以“進料成品退換”貿易方式復出口的貨物,外匯管理部門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實際情況,出口企業可憑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1、貿易方式為“進料成品退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原《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3、退運貨物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4、原《出口收匯核銷單》復印件、 5、其他規定的退稅憑證。 先聯系貨代,告知貨物情況,問明做進口退運清關,當然你先要搞清楚是什么原因要求退運的。如果沒有質量問題的貨物退運是無法退回的。只能按照一般貿易來做,這樣就需要交進口關稅和增值稅。如果是因為質量問題就可以辦理貨物進口退運,此種做法就不需要交進口關稅。需在進口清關時候提供以下文件:退運協議,退運情況說明,出口裝箱單、發票,報關委托書,進口裝箱單、發票、出口未退稅和核銷的退單(如果已經辦理了出口核銷退稅手續的話,則出當地稅務局出具證明)等相關文件辦理。是否已到達對方口岸。 如果只是報關完,柜子沒上船,那叫退關。如果柜子已經到達對方口岸,那叫退運,申報的手續不一樣的。這邊口岸進口的,需要原出口報關單的正本,已經退稅的,要把稅額補上,再相應地做一些企業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一條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 第六十二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出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和稅務機關重新征收國內環節稅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已繳納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出口報關單和稅款繳款書。 第六十四條散裝進出口貨物發生短裝并已征稅放行的,如果該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已對短裝部分退還或者賠償相應貨款,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或者出口短裝部分的相應稅款。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書; (四)已經退款或者賠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不符原因,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短少的情形,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相應貨款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還賠償貨款部分的相應稅款。 深圳出口加工區轉廠/退運返修/保稅倉儲專業顧問吳小姐15919724977/15019465005Q2121381984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稅申請書》; (二)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 (三)已經賠償貨款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海關收到納稅義務人的退稅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并以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作為受理之日;納稅義務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義務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以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為海關受理退稅申請之日。 納稅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或者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申請退稅的,海關認為需要時,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或者出口貨物品質不良、規格不符或者殘損、短少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或者不予退稅的決定。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準予退稅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第六十七條海關辦理退稅手續時,應當填發收入退還書(格式詳見附件4),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六十條規定應當同時退還多征稅款部分所產生的利息的,應退利息按照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率計算。計算應退利息的期限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填發收入退還書之日止。 (二)進口環節增值稅已予抵扣的,該項增值稅不予退還,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滯納金不予退還。 退還稅款、利息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規章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深圳出口加工區轉廠/退運返修/保稅倉儲專業顧問吳小姐15919724977/15019465005Q212138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