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目前信用評級中應用最多的一種方法。一般做法是根據各具體指標在評級總目標中的不同地位,給出或設定其標準權數,同時確定各具體指標的標準值,然后比較指標的實際數值與標準值得到級別指標分值,最后匯總指標分值求得加權評估總分。 加權評分法的最大優點是簡便易算,但也存在三個明顯的缺點。 第一,未能區分指標的不同性質,會導致計算出的綜合指數不盡科學。信用評級中往往會有一些指標屬于狀態指標,如資產負債率并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越接近標準水平越好。對于狀態指標,加權評分法很容易得出錯誤的結果。 第二,不能動態地反映企業發展的變動狀況。企業信用是連續不斷的,加權評分法只考察一年,反映企業的時點狀態,很難判斷信用風險狀況和趨勢。 第三,忽視了權數作用的區間規定性。嚴格意義上講,權數作用的完整區間,應該是指標最高值與最低值之間,不是平均值,也不是最高值。加權評分法計算綜合指數時,是用指標數值實際值與標準值進行對比后,再乘上權數。這就忽視了權數的作用區間,會造成評估結果的誤差。如此,加權評分法難以滿足信用評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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