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CFR 1501小部件規范測試
        對于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和用品,不可使用過程中產生小部件,從而導致哽塞、吸入、或吞咽等風險。為此,CPSC根據CPSIA第102(a)(2)部分的規定,要求兒童產品從2009年2月15日開始,必須由第三方檢測實驗室進行小部件的檢測,證明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后,才能在美國進行銷售或進口到美國。CPSC于2008年11月17日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了小部件測試的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要求(Html,pdf)。   
  小部件的要求和測試是在16 CFR Part1501和1500.50-53中規定的,下面對其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此法規防止三歲以下兒童可能將小部件“放入口中”后因哽塞、吸入、或吞咽導致死亡和受傷。它禁止給三歲以下兒童使用一些玩具和其他物品,而這些玩具和物品本身屬于或包含小部件,或當破碎時會產生小部件。
      此法規針對給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這些產品包括許多不同的物品,如玩具、娃娃、拼圖扳、嬰兒家具和設備、以及運動玩具等。
    在判斷一個玩具是否適用于三歲以下兒童時,主要根據以下幾點:制造商的聲明,如在標簽上所指的年齡聲明;對該產品的廣告、推銷和銷售活動情況;產品是否被普遍認為是供三歲以下兒童使用。判斷標準可以參考CPSC出版的《制造商的玩具使用年齡標簽簡要指南:使玩具特點符合兒童年齡》  
        玩具和產品在撞擊、彎曲、扭曲、繃緊和壓縮測試后不能出現能完全進入小部件圓筒的碎片,該測試圓筒有2.25英寸長,1.25英寸寬,大約是一個三歲以下兒童充分擴張的喉頭大小。這些測試模擬三歲以下兒童在正常使用和濫用的情況下經受的力量。若這些力量導致玩具和產品破裂而出現能進入圓筒的碎塊,其對三歲以下兒童就具有窒息、吸入和咽入的危險。16CFR 1500.51包含測試程序以及模擬0~18個月的嬰兒使用和濫用的力量;16 CFR 1500.52包含測試程序和模擬18~36個月兒童使用和濫用的力量。
    測試時,如果小部件能夠完全容入圓筒中,即小部件的最上端低于圓筒的上表面,則該小部件不合格。
    除了小部件要求之外,所有的兒童產品都必須滿足CPSC的其他法規要求,如不得有危險的銳利尖頭(16 CFR 1500.48)或邊緣(16CFR 1500.49);油漆或其他類似表面涂料中的鉛含量不能超過0.06%(16 CFR 1303);其他有害化學物質(16 CFR1500.3(a)(15));以及易燃性要求(16 CFR 1500.44)。
    此外,其他一些特殊產品必須滿足一些特定的法規,如:安撫奶嘴(16 CFR 1511),撥浪鼓(16 CFR1510),搖籃(16 CFR 1508, 1509),嬰兒枕頭和墊子(16
CFR1500.18(a)(16)),學步車、嬰兒繃床和跳床(16 CFR
1500.18(a)(6)),電動玩具(16 CFR1505),娃娃、毛絨玩具和其他能導致傷口和刺傷的產品(16 CFR 1500.18(a)(1), (2), (3)),小球(16CFR 1500.18(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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