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對外承包經營,首先要考慮的是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納稅的問題。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是無疑的,那么營業稅呢?曾有這樣一個稅收籌劃案例:某企業將食堂對外承包經營,為使收取的承包費不交營業稅,經某稅務師事務所籌劃,建議承包人不領取營業執照。其籌劃依據是國稅函[2001]78
號文《關于出租不動產取得固定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根據該文件,企業將資產承包給內部職工或其他人經營,只提供門面等而不提供產品、資金,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等,如果承包者領取了營業執照,屬于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
服務業―― 租賃”
繳納營業稅,而不領取營業執照,則屬于內部分配行為,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是,這種政策后來又有了更進一步的規定。根據財稅[2003]16
號文《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企業將資產出租并收取承租費,是否屬于內部分配行為而不繳納營業稅,必須看是否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1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 、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核算;3
、出包方與承包方利益分配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判斷企業收取的承包費是否應繳納營業稅,關鍵要看是否符合財稅[2003]16
號文的三個條件,而不是看承包者是否領取營業執照。按照上述方案,盡管承包方不領取營業執照,如果承包方的經營收支末納入出包方會計核算,出包方不但不能兔交收取承包費的營業稅,并且對承包方包括稅收在內的債務還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可見風險是很大的,因而上述籌劃方案其實是不可取的。
其次需要考慮的是食堂承包后納稅義務人的確定問題。需要明確的是,職工食堂無論是否承包,都涉及到營業稅和所得稅,差別只在于納稅義務人可能會不同。承包前,主要視食堂是否為獨立核算單位,而分別以企業或食堂自身為納稅義務人;承包后,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如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包人上繳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人應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也就是說,如果承包人末辦理營業執照,且其經營收支納入企業或食堂的會計核算,則納稅義務人的確定與食堂承包前相同,其對內、外提供的服務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也與承包前的確認原則一樣;如果承包人辦理了營業執照,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財務上獨立核算,則以承包人為納稅義務人,其對內、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一并繳納營業稅。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