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轉讓注冊商標,應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續,且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后,轉讓注冊才能生效。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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