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韓國食品沒有產地證等資料能清關嗎/香港食品進口代理公司
對于進口食品類的貨物,國家的監管力度是到位和嚴格的,進口食品作為快速消費品流通在中國市場,食品直接食用,對于一些不合格,對人體有危害國家自然是嚴格控制和監管的。
因此在食品進口流程的眾多環節中抽樣送檢是必不可少的,抽樣的數目一般每一種食品在六件左右,但是具體依據情況而定,看進口食品具體的單件貨量。若是單件貨量的過大或者過小依據實際的貨物來進行定論。
一、企業報檢要求:
在報檢時,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一)《入境貨物報檢單》;
(二)貿易合同、裝箱單、提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三)產地證明、衛生評價資料(原件);
(四)對于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食用性動植物產品,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和生產國(地區)官方機構安全衛生證明(原件);
(五)在進口預包裝食品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滿足下述報檢要求:
1.貨主或其代理人已經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新版《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證書正面底色為綠色)的,可憑證書原件報檢,同時提供證書復印件。
2.貨主或其代理人已經在各地檢驗檢疫局進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并獲得備案編號的,可憑標簽備案號報檢(備案業務詳情見第四條)。
3.貨主或其代理人無國家質檢總局新版《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或未在天津檢驗檢疫局進行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的,在報檢時,除應按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與標簽檢驗有關的資料:中文標簽樣張,樣張翻譯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關文件,接受檢驗檢疫。其中中文標簽樣張需按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等相關國家標準要求由企業自行制作。
(六)為控制疫病疫情或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可臨時要求報檢人在申報進口食品時提供其他材料。
二、檢驗檢疫要求:
(一)貨證相符。
(二)未經檢驗檢疫合格,不得銷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依據下列內容實施檢驗: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配套法規。
2.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定。
三、檢驗檢疫處理要求:
由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現場檢驗監督、感官檢驗和實驗室檢驗結果對該批食品進行綜合判定:
(一)經判定不符合我國食品衛生要求的,視情況做銷毀、退貨等不合格處理。
(二)經判定符合要求的,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衛生證書》后放行,進口商/經銷商獲得《衛生證書》后方可銷售使用該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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