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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CMA檢測認證申請辦理條件
- 產品產地:江蘇南京
- 產品品牌: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包裝規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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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6:51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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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檢測認證申請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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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檢測認證申請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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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認定條件。
第二條本認定條件適用于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展食品檢驗活動的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
第三條本認定條件規定了檢驗機構在組織、管理體系、檢驗能力、人員、環境和設施、設備和標準物質等方面應當達到的要求。
第四條檢驗機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認定條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檢驗工作規范開展食品檢驗活動,并保證檢驗活動的獨立、科學、誠信和公正。 
第二章組織
第五條檢驗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條檢驗機構開展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特定資質的檢驗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章管理體系
第七條檢驗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有關檢驗檢測機構管理的規定及本認定條件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與其所開展的檢驗活動相適應的獨立、科學、誠信和公正的管理體系。
第八條檢驗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體系文件,包括政策、計劃、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應急檢驗預案、檔案管理制度、安全規章制度、檢驗責任追究制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確保其有效實施和受控。
第九條檢驗機構應當采用內部審核、管理評審、質量監督、內部質控、能力驗證等有效內外部措施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在首次資質認定前,管理體系應當已經連續運行至少6個月,并實施了完整的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第十條檢驗機構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強化對抽(采)樣、檢驗、結果報告等關鍵環節質量控制,有效監控檢驗結果的穩定性和準確性,加強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管理,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條食品檢驗實行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檢驗機構在運用計算機與信息技術或自動設備系統對檢驗數據和相關信息進行管理時,應當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驗證有效。
 
第四章檢驗能力
第十三條檢驗機構應當至少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檢驗能力:
(一)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二)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添加劑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三)能對某類或多類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標準所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四)能對食品中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真菌毒素等通用類標準或相關規定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五)能對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進行鑒定;
(六)能進行食品毒理學、功能性評價;
(七)能開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其他檢驗活動。
第十四條檢驗機構應當掌握開展食品檢驗活動所需的有效的相關標準和檢驗方法,應當在使用前對其進行驗證或確認,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五條檢驗機構應當能夠對所檢驗食品的檢驗質量事故進行分析和評估,并采取相應糾正措施。
 
第五章人 員
第十六條食品檢驗由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標準和食品檢驗工作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數據和報告。
第十七條檢驗機構應當具備與所開展的檢驗活動相適應的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檢驗機構管理知識,并熟悉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十八條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充足的技術人員,其數量、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檢驗能力等應當與所開展的檢驗活動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術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食品標準和檢驗方法的原理,掌握檢驗操作技能、標準操作規程、質量控制要求、實驗室安全與防護知識、計量和數據處理知識等,并應當經過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質量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的培訓和考核。
(二)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應當熟悉業務,具有食品、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的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
食品、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食品檢驗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食品檢驗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食品檢驗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食品檢驗工作8年及以上,可視為具有同等能力。
(三)檢驗人員應當具有食品、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檢測工作經歷,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檢測工作經歷。
(四)從事國家規定的特定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資格。
第十九條檢驗人員應當為正式聘用人員,并且只能在本檢驗機構中從業。檢驗機構不得聘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當不少于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的人員總數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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