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檢測公司CMA資質認證申請步驟
8.9管理評審(方式A) 8.9.1對規模較大的實驗室,管理評審可以分級、分部門、分次進行。實驗室 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前期策劃,確保管理評審輸入和輸出的完整性。 注1:建議管理評審每12個月進行一次。CNAS-GL012《實驗室和檢驗機 構管理評審指南》為管理評審的實施提供了指南。 
注2:對于集團式管理的實驗室,通常每個地點均為單獨的法人機構,對 從屬于同一法人的實驗室應按本條款實施完整的管理評審。
本準則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17《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本準則包含了實驗室能夠證明其運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結果的要求。符合本 準則的實驗室通常也是依據GB/T19001(ISO9001,IDT)的原則運作。
實驗室管 理體系符合GB/T19001的要求,并不證明實驗室具有出具技術上有效數據和結 果的能力。 
本準則要求實驗室策劃并采取措施應對風險和機遇。應對風險和機遇是提升 管理體系有效性、取得改進效果、以及預防負面影響的基礎。實驗室有責任確定 要應對哪些風險和機遇。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使用本準則作為對檢測 和校準實驗室能力進行認可的基礎。為支持特定領域的認可活動,CNAS還根 據不同領域的專業特點,制定一系列的特定領域應用說明,對本準則的要求進行 必要的補充說明和解釋,但并不增加或減少本準則的要求。 
申請CNAS認可的實驗室應同時滿足本準則以及相應領域的應用說明。 本準則的附錄是資料性附錄,不構成要求,旨在幫助理解和實施本準則。
本準則規定了實驗室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運作的通用要求。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從事實驗室活動的組織,不論其人員數量多少。 實驗室的客戶、法定管理機構、使用同行評審的組織和方案、認可機構及其 他機構采用本準則確認或承認實驗室能力。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準則引用了下列文件,這些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內容構成了本準則的要求。 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采用引用的版本;對沒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采用 最新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訂)。 
例2:證實已達到測量系統的性能特性或法定要求。 例3:證實可滿足目標測量不確定度。 注1:適用時,宜考慮測量不確定度。 注2:項目可以是,例如一個過程、測量程序、物質、化合物或測量系統。 注3:滿足規定要求,如制造商的規范。 注4:在國際法制計量術語(VIML)中定義的驗證,以及通常在合格評定中 的驗證,是指對測量系統的檢查并加標記和(或)出具驗證證書。在我國的法制 計量領域,“驗證”也稱為“檢定”。 注5:驗證不宜與校準混淆。不是每個驗證都是確認(3.9)。 注6:在化學中,驗證實體身份或活性時,需要描述該實體或活性的結構或 特性。 
4.1公正性 4.1.1實驗室應公正地實施實驗室活動,并從組織結構和管理上保證公正性。 4.1.2實驗室管理層應作出公正性承諾。 4.1.3實驗室應對實驗室活動的公正性負責,不允許商業、財務或其他方面的壓 力損害公正性。 
4.1.4實驗室應持續識別影響公正性的風險。這些風險應包括其活動、實驗室的 各種關系,或者實驗室人員的關系而引發的風險。然而,這些關系并非一定會對 實驗室的公正性產生風險。 
注:危及實驗室公正性的關系可能基于所有權、控制權、管理、人員、共享 資源、財務、合同、市場營銷(包括品牌)、支付銷售傭金或其他引薦新客戶的 獎酬等。 4.1.5如果識別出公正性風險,實驗室應能夠證明如何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這種 風險。
4.2保密性 4.2.1實驗室應通過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對在實驗室活動中獲得或產生的 所有信息承擔管理責任。實驗室應將其準備公開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戶。
除客戶公 開的信息,或實驗室與客戶有約定(例如:為回應投訴的目的),其他所有信息 都被視為專有信息,應予保密。
 4.2.2實驗室依據法律要求或合同授權透露保密信息時,應將所提供的信息通知 到相關客戶或個人,除非法律禁止。 
4.2.3實驗室從客戶以外渠道(如投訴人、監管機構)獲取有關客戶的信息時, 應在客戶和實驗室間保密。除非信息的提供方同意,實驗室應為信息提供方(來 源)保密,且不應告知客戶。 
4.2.4人員,包括委員會委員、合同方、外部機構人員或代表實驗室的個人,應 對在實施實驗室活動過程中獲得或產生的所有信息保密,法律要求除外。 
5結構要求 5.1實驗室應為法律實體,或法律實體中被明確界定的一部分,該實體對實驗室 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注:在本準則中,政府實驗室基于其政府地位被視為法律實體。 5.2實驗室應確定對實驗室全權負責的管理層。
5.3實驗室應規定符合本準則的實驗室活動范圍,并制定成文件。實驗室應僅聲 明符合本準則的實驗室活動范圍,不應包括持續從外部獲得的實驗室活動。 
5.4實驗室應以滿足本準則、實驗室客戶、法定管理機構和提供承認的組織要求 的方式開展實驗室活動,這包括實驗室在固定設施、固定設施以外的地點、臨時 或移動設施、客戶的設施中實施的實驗室活動。 
5.5實驗室應: a)確定實驗室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其在母體組織中的位置,以及管理、技 術運作和支持服務間的關系; b)規定對實驗室活動結果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或驗證人員的職責、權 力和相互關系; c)將程序形成文件的程度,以確保實驗室活動實施的一致性和結果有效性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