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車、灑水車、垃圾車、隨車吊,高空作業車,混泥土攪拌車,高空作業車,消防車等專用車輛報廢年限。
報廢標準 延緩最長期 延緩期內定期
檢驗次數(次/年)
使用
年限 累計行
駛里程
(1)9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 15年 50萬公里 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延長使用年限 21年以內每年2次
21年以后每年4次
(2)旅游載客汽車 10年 50萬公里 10年 4
(3)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 10年 50萬公里 10年 16年以內每年2次
16年以后每年4次
(4)各類營運的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 10年 50萬公里 5年 4
(5)各類出租汽車 19座以下 8年 與其同類車一致 不得延緩
19座(含)以上 2年 4
(6)微型載貨汽車 8年 30萬公里 不得延緩
(7)重、中、輕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 10年 40萬公里 5年 2
(8)帶拖掛的載貨汽車(即全掛汽車列車) 8年 45萬公里 4年 2
(9)礦山作業專用車 8年 30萬公里 4年 2
(10)農用三輪運輸車 4年 15萬公里 不得延緩
(11)農用四輪運輸車 8年 25萬公里 不得延緩
(12)吊車、消防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 10年 45萬公里 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延長使用年限 1
(13)其它汽車 10年 45萬公里 5年 2
注: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規定標準予以核辦延緩報廢手續;出租車是指以乘客到達目的地且計程或記時收費的載客機動車
國家經貿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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