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鍋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制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鍋爐制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制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制造鍋爐的各個環
A、B、C、D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根據申報不同的級別提供不同的資源
1、技術力量要求 2、制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3、檢測和試驗設備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
1、 基本條件 2、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 3、 技術人員 4、專業作業人員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
申請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表,一式二份; 2、工廠概況說明; 3、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復印件;
4、工廠已獲得的認證或認可證書復印件; 5、典型產品名稱及相關參數和規格;
6、產品圖紙和設計文件; 7、工廠質量手冊; 8、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
審查
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業出具相應的報告,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托方負責,并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聯系人:郝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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