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監管條件: 1)三資企業自進口設備報關之日算起,5年到期后會自動解除海關監管。 如納稅義務人需要解除監管證明的,可以自監管年限屆滿之日起1年內,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領取解除監管證明。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核實情況,并填發解除監管證明。 2)不作價設備監管5年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應退運出境。 因特殊情況不退運出境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一)企業不退運出境并向海關申請放棄的“不作價設備”,海關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對 放棄的“不作價設備”作出處理; (二)不退運出境并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需提出申請,由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辦理進口審批 手續,海關憑批件為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免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如監管期限未滿、申請提前解除監管并留在境內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須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憑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及其他單證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進一步明確了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的管理規定,現就《通知》中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外商提供的免稅不作價進口設備(以下簡稱“不作價設備”)屬海關監管貨物,監管期限為5年。 二、監管期限未滿、申請提前解除監管并留在境內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須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憑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及其他單證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三、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應退運出境,因特殊情況不退運出境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一)企業不退運出境并向海關申請放棄的“不作價設備”,海關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對放棄的“不作價設備”作出處理; (二)不退運出境并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需提出申請,由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辦理進口審批手續,海關憑批>為其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并免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不按上述規定將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退運出境或留在境內不及時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企業,由海關調查部門按違規行為處理,結案前海關不予辦理新的加工貿易備案手續。 四、提前解除監管和監管年限已滿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需經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安全、環保、衛生等項目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合格并簽發“檢驗檢疫證書”后,方能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繼續使用。 五、提前解除監管和監管年限已滿留在境內繼續使用的“不作價設備”,視同舊機電產品進口,按《關于加強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的通知》(國經貿機〔1997〕877號)、《關于加強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的補充通知》(〔1998〕外經貿機電發555號)和《關于重申進口舊機電產品有關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聯〔2001〕42號)的規定實施管理,但進口時已辦理過舊機電產品進口手續的舊“不作價設備”,可不再履行舊機電產品進口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