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車載產品E/e Mark
E/e Mark 也就是歐洲共同市場 , 對汽.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噪音及廢氣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 ECE Regulation 】的規定,通過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即授予合格證書,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 E-Mark 依認證國別不同,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例如向丹麥提出申請,其E-Mark 標志為 E18/e18。
   
E/e Mark認證適用產品包括:
一、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
二、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三、汽機車附屬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 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mark E13
E6—比利時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蘭 E18—丹麥 E19—羅馬尼亞 E20—波蘭 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 E23—希臘 E25—克羅地亞 E26—斯洛文尼亞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羅斯 E29—愛沙尼亞 E31—波黑
E37—土耳其
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志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 e2—法國 e3—意大利 e4—荷蘭 e5—瑞典
e6—比利時 e9—西班牙 e11—英國 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
e17—芬蘭 e18—丹麥 e21—葡萄牙 e23—希臘 E24—愛爾蘭
需要的資料:
1.      樣品,產品說明書(中英文都要)。BOM表英文的,電路圖,PCB板圖,營業執照英文的
2.      1.      聯系人的英文名字2.  客戶的商標是自己嗎?3.  申請商、制造商地址與ISO證書中的地址要一樣4.  不同的型號之間的差異在哪里?
備注:1.樣品:每個型號2-3個2.產品說明書,BOM表,ISO(這三種需要英文)3.PCB正反面圖,電路圖4.證書持有人營業執照原本復印件,工廠營業執照原本復印件和英文翻譯(如工廠和證書持有人是一家的提供一份即可)5.申請商,制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