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欲進入臺灣市場的 47 種信息科技類產品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ITE) 或不斷電設備 (UPS) ,除了須符合現行的 EMC 法規,另必須強制符合新的安全要求。臺灣經濟部 規定這些產品必須同時符合臺灣的安全標準以及 EMC 法規,始能取得標準檢驗局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BSMI) 的認證 。
性質: 強制性(M)
要求標準: 安全, EMC
工廠檢驗: 非必要條件
電壓: 110/220V (單相) 220V (三相)
頻率:60Hz
CB 體系會員國: 不是
灣經濟部公告,從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進入臺灣地區的產品要實行電磁兼容性和安規兩個方面的監管。根據產品不同,分為下列三種認證方式:
(一) 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 25 類)
有計算機、收款機、模擬或混合自動數據處理機、攜帶式數字自動數據處理機、其它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其它數字自動數據處理機、第 8471.41 或 8471.49 等目除外之數字式處理單元、終端機、點矩陣列表機、雷射列表機、菊輪式列表機、其它列表機、鍵盤、影像掃描儀、其它輸入或輸出單元、具有特殊程控之計算器或具有記憶能量之文字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輸入數據處理機之數據輸入設備、其它第 8471 節所屬之自動數據處理機、自動柜員機、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容量未超過 10 千伏安)、其它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具有翻譯或字典功能之電氣機器、附有數據處理系統之制圖臺及機器及數據處理系統之制圖機等二十五項產品。
(二) 驗證登錄( 2 類)
「供自動數據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與通訊器具用之靜電式變流器」與「其它交換式電源供應器」等二項產品由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改為商品驗證登錄。
(三) 符合性聲明( 25 類,安規要求者計 18 項)
1. 有具有計算功能之袖珍型資料機器、重現及顯示之機器、電子計算器 ( 不藉外接電源操作者 ) 、附有列表裝置之電子計算器、其它電子計算器、其它計算器、硬式磁盤驅動器、軟式磁盤驅動器、光驅、其它磁盤驅動器、其它儲存單元、其它自動數據處理機單元、其它第 8471.10 等目機器之零件及附件(限檢驗乙類計算機主機板及具有 I/O 之乙類計算機各項內插卡)等共計十七項品目原即實施符合性聲明檢驗之產品。
2. 將文字處理機、自動打字機、電動打字機、其它電動打字機、盲人點字打字機 ( 重量不超過 12 公斤者 ) 、盲人點字打字機 ( 重量超過 12 公斤者 ) 、非電動打字機 ( 重量不超過 12 公斤者 ) 、其它非電動打字機等計八項產品改列屬符合性聲明( DoC )檢驗。
3. 電子計算器(不含外接電源操作者)、內接式磁 ( 光 ) 碟機、計算機主機板及內插卡共計七項品目不納入安規檢驗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