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地下主體結構施工和基坑周邊環境的安全,對基坑采用的臨時性支擋、加固、保護與地下水控制的措施。設計要求基坑支護作為一個結構體系,應要滿足穩定和變形的要求,即通常規范所說的兩種極限狀態的要求,即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對于基坑支護方案,大致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淺基坑的支護:
1、斜柱支撐:適于開挖較大型、深度不大的基坑或使用機械挖土時;
2、錨拉支撐:適于開挖較大型、深度不大的基坑或使用機械挖土,不能安設橫撐時使用;
3、型鋼樁橫擋板支撐:適于地下水位較低、深度不很大的一般黏性或砂土層中使用;
4、短樁橫隔板支撐:適于開挖寬度大的基坑,當部分地段下部放坡不夠時使用;
5、臨時擋土墻支撐:適于開挖寬度大的基坑,當部分地段下部放坡不夠時使用;;
6、擋土灌注樁支護:適于開挖較大、較淺(小于5米)基坑,鄰近有建筑物,不允許背面地基有下沉、位移時采用;
7、疊袋式擋墻支護:適于一般黏性土、面積大、開挖深度在5m以內的淺基坑。
二、深基坑的支護:
1、排樁或地下連續墻:適用條件:基坑側壁安全等級一、二、三級;懸臂式結構在軟土場地中不宜大于5m;當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時,宜采用降水、排樁加截水帷幕或地下連續墻。
2、水泥土墻:適用條件:基坑側壁安全等級二、三級;水泥土樁施工范圍內地基承載力不宜大于15KPa;基坑深夜不宜大于6m。
3、土釘墻:適用條件:用于基坑側壁安全等級二、三級的非軟土場地;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當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時,應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4、逆作拱墻:適用條件:基坑側壁安全等級宜為三級;淤泥或淤泥質土場地不宜采用;拱墻軸線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時,應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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