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強制性產品(3c)認證制度?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各國政府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它要求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強制性產品認證,是通過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和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序,對列入《目錄》中的產品實施強制性的檢測和審核。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沒有獲得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沒有按規定加施認證標志,一律不得進口、不得出廠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在推動國家各種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貫徹、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假冒偽劣行為、促進產品的質量管理水平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優勢。認證制度由于其科學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數國家廣泛采用。實行市場經濟制度的國家,政府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作為產品市場準入的手段,正在成為國際通行的作法。
2.中國為什么建立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存在著政出多門、重復評審、重復收費以及認證行為與執法行為不分的問題。尤其突出的是國產品和進口品存在著對內、對外兩套認證管理體系。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國內產品和部分進口商品實施安全認證并強制監督管理,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商品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這兩個制度將一部分進口產品共同列入了強制認證的范疇,因而導致了由兩個主管部門對同一種進口產品實施兩次認證、貼兩個標志、執行兩種標準與程序。隨著我國加入WTO,根據世貿協議和國際通行規則,要求我國將兩種認證制度統一起來,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實施“四個統一”,即統一目錄,統一標準、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準。同時,為完善和規范中國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解決政出多門、認證行為與執法行為不分離的問題,使之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為經濟和貿易發展服務。2001年新成立的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建立了新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
3.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何時公布的?
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于2001年12月3日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正式對外公布。
4.我國建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我國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的。
5.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體制是怎樣的?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的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機構,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和實施中的職能主要是:擬定、調整《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并與國家質檢總局共同對外發布;擬定和發布《目錄》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制定并發布認證標志,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要求;指定承擔認證任務的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指導地方質檢機構對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的查處等。
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由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負責認證的具體實施,并對認證結果負責;地方質檢部門對列入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實施監督;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以及經營服務場所的使用者對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產品負責;國家認監委指定的標志發放管理機構負責發放強制性認證標志。
6.我國在實施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前有什么相關制度?
我國1978年恢復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成員國地位后,就按照國際規范建立了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并開展了相關的工作:對107種國內產品實施了產品安全認證;對104種進口商品實施了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制度,這項制度涉及到60多個國家和地區。這些產品認證制度對提高我國產品質量水平和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經濟安全,保護環境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7.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什么特點?
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具有以下的特點:國家公布統一的目錄,確定統一使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凡列入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才能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
8.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是什么?
新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CCC”標志。標志圖案和種類如下:
9.哪些產品被列入第一批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
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公布了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該目錄以原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產品和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的產品為基礎,進行了少量調整。
目錄涉及安全、EMC、環保要求,包括19大類,132種產品。
10.哪些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實施?
為保證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順利實施,國家認監委先后指定9家認證機構和69家檢測機構承擔第一批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認證和檢測工作。
11.新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與原有制度是如何過渡的?
新制度自 2002年5月1日起實施,2003年5月1日起強制執行。屆時,老制度廢止。
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錄》內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并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方可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自2003年5月1日起,經銷商、進口商不得再購進、進口和銷售未獲得新證書及未加施新標志的《目錄》內產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經購進、進口但尚未售出的已獲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CCIB標志或安全認證合格證書及長城標志的《目錄》內的產品,應在所在地質檢部門備案,方可在質檢部門監管下繼續銷售。
自2003年5月1日起,獲得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產品如果繼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