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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NCC認證申請者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若有違反之情事發生,所有之責任概由申請者負責。
1. 遵守電信法及相關之審驗辦法條款之規定。
2.對申請過程之任何問題須隨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3.針對已獲核發審定證明/型式認證證明之產品,依規定標貼或印鑄審驗合格標志,始得販賣。
4.對審定證明/型式認證證明的使用,不能損害驗證機構之形象,且不對產品審驗做出任何使驗證機構認為有誤導或未經授權之聲明。
5.產品審定證明/型式認證證明僅可用以顯示已驗證之產品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之規定。
6.確保已核發之產品審定證明/型式認證證明和審驗合格標簽不致被誤用。
7.于傳播媒體如文件、宣傳品或廣告中,引用產品審驗狀況時,應符合驗證機構之要求。
8. 對已審驗合格之產品:
(a) 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法規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紀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驗證機構索閱。
(b) 對會影響符合審驗要求之產品所發現的任何缺失或抱怨,采取適當措施,并將所采取之措施予以文件化。
9.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所提供之證件復印件與正本相符;技術資料與實際狀況符合,絕無造假之情事, 若有不實概由申請者承擔所有之責任。
10.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八條規定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十條規定,驗證機構得于必要時,要求申請者檢送器材/設備樣品。
技術資料要求
一、器材樣品4x6吋以上彩色照片 (外觀照片及有層次性之內部結構圖),需符合下列要求:
1.產品正面、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正、反面各一份。
2.彩色照片內須明確標示送審器材或設備之廠牌、型號。
3.電路板零組件須清晰可辨讀。
二、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及規格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