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警示牌美國DOT認證標準要求 §571.125標準125號警告裝置 S1。范圍。該標準規定了設計為在汽車中攜帶的設備的設備要求,并且用于警告即將到達的停止的車輛的存在的交通,除了設計為固定在車輛上的設備。 S2。目的。本標準的目的是減少由于行車和殘疾車輛之間的后端碰撞造成的死亡和受傷。 S3。應用。本標準適用于不具有獨立能源的設備,其設計用于車輛總重量(GVWR)大于10,000磅的公共汽車和卡車。這些設備用于警告即將到達的停車的車輛通行情況,但設計為固定在車輛上的設備除外。 S4。定義。入口角度意味著該角度的側面是被測物體的中心線和垂直于面的直線,以及從物體中心到照明源中心的線(圖2)。 熒光指由于可能在可見光譜之外的較短波長的輻射的吸收而發射可見光的性質。 觀察角度是指角度為從觀察點到待測物體中心的線和從該物體的中心到照明源中心的線(圖2)。 反射反射裝置反射入射光方向上的光,在入射光方向上的寬范圍變化范圍內。 S5。要求。 S5.1設備。 S5.1.1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反光材料和熒光材料應貼在警告裝置的兩面上。或者,可以將符合本標準要求的雙用途橙色熒光和紅色反射材料(以下稱為“雙重用途材料”)固定在反射和熒光材料的位置的兩個面上。 S5.1.2每個警告裝置應保護免受損壞和惡化, (a)通過封閉在不透明的保護性可重復使用的容器中,但將兩個或三個警告裝置出售用作具有單個車輛的一個裝置可以封閉在一個容器中要么 (b)通過牢固地連接到由車輛制造商提供的新型機動車輛的任何不透光,封閉且易于抵達的艙室。 S5.1.3警告裝置應設計成豎立,并在其容器中更換,而不使用工具。 S5.1.4警告裝置應清晰地標記: (a)制造商名稱 (b)制造的月份和年份,可以數字表示為“6/72”和 (c)符號DOT或警告裝置符合所有適用的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的聲明。 S5.1.5每個警告裝置應具有安裝和顯示的說明。 (a)指示不可擦除地印在警告裝置上,或以不能輕易取出的方式附上。 (b)每個警告裝置的說明應包括駕駛員在離開車輛直立警告裝置之前激活車輛危險警告信號燈的建議。 (c)說明書應包括圖3所示的說明推薦定位的說明。 S5.2配置。 S5.2.1當水平地面上豎立警告裝置時: (a)警告裝置的一部分應形成一個等距三角形,其平面垂直方向不超過10°,三角形底部的下邊緣水平并且不小于地面1英寸。 (b)反射材料和熒光材料的所需部分不得被警告裝置的任何其他部分遮蔽,除了需要提供緊固件,樞軸或其他裝置以允許折疊的材料的任何部分之外或支持設備。無論如何,三角形上應使用足夠的反射和熒光材料,以滿足S5.4和S5.5的要求。 S5.2.2警告裝置三角形部分的三面各一條不得小于17英寸,不得超過22英寸長,不得小于2英寸(3英寸)寬(圖1)。 S5.2.3警告裝置三角形部分的每一面應具有均勻寬度不小于0.75且不大于1.75英寸寬的紅色反射反射材料的外邊界,寬度均勻的橙色熒光材料的內邊界并且不小于1.25且不大于1.30英寸寬(圖1)。但是,如果使用雙重用途材料,則此要求不適用。 S5.2.4警告裝置三角形部分的每個頂點的半徑應不小于0.25英寸,不超過0.50英寸。 S5.2.5必要時,所有邊緣都應進行圓角或倒角,以減少切割或損壞用戶的可能性。 S5.2.6設備應完全由其支撐和外殼所需的三角形部分和附件組成,無需額外的可見形狀或附件。 S5.3顏色。 S5.3.1警告裝置上的紅色反射反射材料的顏色應具有以下特征,在警告裝置根據S6.1進行調節之前和之后,當照明源為具有鎢絲的燈工作溫度為2856°開爾文色溫。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CIE)1931年標準色度觀測系統(CIE色度圖,圖4),紅色反光材料的色度坐標應位于由光譜軌跡和圖由以下等式定義: 邊界 方程 黃色 y=0.33 白色 x+y=0.98 S5.3.2警告裝置上的橙色熒光材料的顏色應具有以下特征,在警告裝置根據S6.1進行調理之前和之后,當照明源為150瓦高壓氙緊湊型電弧燈。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CIE)1931標準比色觀測系統,橙色熒光材料的色度坐標應位于由光譜軌跡和由以下等式定義的圖上的線所限定的區域內: 邊界 方程 黃色 y=0.49x+0.17 白色 x+y=0.93 紅 y=0.35 150瓦高壓氙氣緊湊型電弧燈應使用未經修改的光譜以45°的入射角和90°的觀察角度照射樣品。如果雙重用途的材料正在被測試,它將被一個150瓦的高壓氙氣緊湊型電弧燈照亮,它們的光被積分球擴散。 S5.4反射率當警告裝置上的紅色反射反射材料按照S6.2進行測試時,警告裝置前后均按照S6.1進行了調節,每燭光燭光總數不得低于在表1中列出了每個列出的入射角。 S5.5亮度。當警告裝置上的橙色熒光材料按照S6.3進行測試時,報警裝置前后均按照S6.1進行了調節,其平均氧化鎂的最小相對亮度為25%表面和相對亮度和寬度的最小乘積(英寸)為44。 S5.6穩定性當警告裝置豎立在具有和抵靠刷痕的水平拉絲混凝土表面上,并在任何方向上經受每小時40英里的水平風3分鐘時, (a)任何部分不得從其初始位置滑落超過3英寸 (b)其三角形部分不得傾斜至垂直方向超過10°的位置和 (c)其三角形位置不得從初始位置向任何方向轉過大于10°的水平角度。 S5.7耐用性當警告裝置根據S6.1進行調節時,警告裝置的任何部分不會與警告裝置的其余部分扭曲或分離。 S6。測試程序。 S6.1條件。 S6.1.1將警告裝置按照以下調節順序進行,按照順序將每個步驟后的裝置返回到68°F的環境空氣。至少2小時。 (a)40°F。在循環空氣室中使用環境空氣16小時,其在70°F時具有不小于30%且不大于70%的相對濕度 (b)150°F。在循環空氣烘箱中使用環境空氣16小時,其在70°F時具有不小于30%且不超過70%的相對濕度 (c)100°F。和90%相對濕度16小時 (d)根據ASTMB117-64(通過引用并入參見§571.5)的鹽霧(霧)試驗,但試驗應為4小時而不是40小時和 (e)在100°F的溫度下在水中浸泡2小時。 S6.2反射率測試測試紅色反光材料如下: (a)除非使用雙重目的的材料,否則通過分離或掩蔽,防止橙色熒光材料影響紅色反光材料的反射率的光度測量。 (b)使用燈絲以2856°開爾文色溫工作的鎢絲作為照明源。 (c)將照明源從紅色反光材料放置100英尺(圖2)。 (d)將觀測點直接放置在照明源的上方(圖2)。 (e)計算表1規定的每個入口和觀察角度的紅色反光材料的每個事件腳燭的總燭光強度。 S6.3亮度測試。測試橙色熒光材料如下: (a)除非使用雙重目的的材料,否則防止紅色反光材料影響橙色熒光材料的亮度的光度測量。 (b)使用150瓦高壓氙弧光燈作為光源,以45°的入射角和90°的觀察角照射測試樣品。如果正在測試雙重用途的材料,通過積分球漫射照射樣品。 (c)以垂直的視角測量材料的亮度,觀察光束的光線不超過與樣本垂直的5°。 (d)重復平面氧化鎂表面的程序,并計算材料的亮度相對于氧化鎂表面的亮度的商(百分比)。 圖1-警告裝置尺寸(英寸) 曹劍(市場部總監)Vincent(MarketingDirector)Tel:+86-571-28821160Hp:+86-13735528287QQ:2153601070Email:jd008@hzjdo地址:杭州市濱江區濱安路650號IX-WORK大廈A座405Website:hzjdo認證,不僅僅是獲證!提供印尼SNI,馬來西亞SIRIM,美國DOT,印度BIS,泰國TISI,海灣GCC,SASO,巴西INMETRO等認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