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下同)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五條 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鑒 定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 第八條 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簽發鑒定文書。 第九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條 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聯系方式: 聯系人:王女士 電話:021-66780312 手機:13761516142 網站:www.juncegroup.com www.fwjct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