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餐飲服務許可
子項名稱
《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
實施主體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
5、《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
6、《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
7、《學校食堂與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
8、《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
9、《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
10、《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
11、《關于解決生產經營場所場地證明若干問題的意見》(穗府辦〔2012〕1號);
12、《關于印發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1〕212號);
1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14、《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5、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合法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16《廣州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試行)
審批條件
1.(場所條件)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設備設施條件)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人員與制度條件)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條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其他條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意: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條件和食品安全培訓的有關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辦理時限
1.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