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封頭生產廠家 滄州的封頭生產基地 寶法封頭廠 目前,關于壓力容器施工圖中封頭厚度的標注不同的設計單位做法不一,這也是一個經常被討論到的問題,一般有兩種標注方式:其一,只標注名義厚度;其二是雙厚度標注— — 不只是標注名義厚度還標注了最小厚度。 兩種標注形式引出兩種不同的確定封頭坯料厚度的結果。前者是封頭成形減薄量由封頭制造廠根據制造工藝確定,由于封頭坯料厚度的確定放權給制造廠,即人為地造成封頭厚度的二次“圓增”(考慮成形減薄量后,在原設計厚度圓整的基礎上,再次向上圓整至鋼板規格厚度)由此還可能引起封頭坯料鋼板的厚度跨檔(超越臨界厚度的分檔值),如圖樣標注名義厚度16mm,“圓增” 后坯料厚度>16mm,致使坯料鋼板的許用應力下降,按照名義厚度計算出來的封頭厚度值不準確,有可能使封頭厚度不夠,造成安全隱患,所以當標準封頭名義厚度中不包含加工減薄量,又恰好在許用應力表中厚度跨檔的上限時,封頭的許用應力不能按此名義厚度,而應按沖制封頭的鋼板厚度來選取,并重新計算名義厚度。又如圖樣標注名義厚度34mm,“圓增”后坯料鋼板厚度>36mm,引起鋼板供貨狀態要求的改變(由熱軋變為正火)、尚需進行鋼板的超聲檢測、拼板后成形封頭的對接接頭須100%檢測及焊后熱處理等高要求,如此可能因制造時疏忽帶來不安全隱患并增加制造成本。 后者則是由設計考慮成形減薄量(參照JB/T4746附錄A)后,標注封頭的最小厚度和名義厚度,避免了封頭坯料厚度二次“圓增”和上述的問題,新版的GB 150.1~4—2011第4.3.8條中規定:容器元件的名義厚度和最小成形厚度一般應標注在設計圖樣上,由此可見這是推薦也是合理的做法,封頭最小厚度應取名義厚度一成形減薄量一鋼板厚度負偏差。即名義厚度即為下料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