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安全標志(勞安認證)安標認證的管理暫停撤銷評審記錄,企飛咨詢
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每年進行1次審核。對已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檢驗。生產單位應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程序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生產單位的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變更的,應按程序申請換證;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等檔案信息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
1.安全標志的暫停使用
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1)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的;
2)生產現狀發生變化達不到生產要求的。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應于90日內完成整改。經整改復查合格的,可以恢復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2.安全標志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生產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提出申請延續的;
2)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3)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4)生產單位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的;
5)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
6)國家已經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產單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8)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9)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期間,擅自生產的;
11)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12)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情形。
被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有第2項和第8項行為的,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應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并在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3.評審紀律
1)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現場評審規范和任務書要求進行評審、取證;
2)尊重生產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中涉及的技術秘密;
3)廉潔自律,不提供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核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或者其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有關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投訴,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有關申訴和爭議,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受理。
從2006年4月1日起,生產經營單位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是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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