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ck澳洲認證簡介
C-Tick是澳大利亞的電磁兼容部分,由澳大利亞通訊局(ACA - Australia Community Association)來管制, 目前只對干擾部份進行管制,管制范圍內的產品從1999年1/01開始強制執行。
電氣安全要求
在澳大利亞,電氣安全符合性評估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每一個主管部門統一采用“1945年電氣安全法”的互惠認可架構(Approvals Scheme)。此架構將電氣產品分為“公告“ (Declared)及”非公告“(Non-declared)兩大類。
公告產品須符合相關的澳洲安全標準,并取得州主管機關的認可證書。
非公告的電氣及電子設備可不經認證直接銷售。但是,零售商、制造商及進口商必須保證該類電氣的安全。
EMC 要求
澳大利亞對EMC的要求采用EMC架構(1992無線電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構規范的電氣產品都須符合澳大利亞標準,并取得澳大利亞通信局的認可,才能使用C-Tick標志。
若產品同時符合電氣安全及電磁兼容要求,亦可申請法規符合標志(RCM)。
任何獲得澳大利亞安全標志的產品,在新西蘭都被承認。
澳洲EMC要求
電器產品的EMC(電磁兼容性)要求,即是在固定場合下,電器設備產生的電磁擾動的量度必須低于一定的標準,不妨礙其他電器正常工作;并且設備自身也具有一定抗電磁擾動的能力。
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關注電器產品的EMC認證,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都對家電產品提出了電磁兼容的要求,并且都有相應的認證標志。據了解,近期進入澳大利亞市場的中國產品正呈上升趨勢。因此,了解澳大利亞電器產品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對許多廠家來說非常必要。
在澳大利亞,電器產品的EMC要求由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監控。使用的標準除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標準(AS/NZS)之外,ACA去年又承認了103個其他標準,這些標準包括EN(European Norm),IEC(International Electrometrical Commission)和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為了限制電磁干擾的影響,澳大利亞從1999年1月1日起,對所有的在標準規定范圍內的產品實行電磁干擾(EMI)強制性要求。部分EMC實驗項目也必須附合強制性要求,它們是:傳導干擾、斷續干擾(喀嚦聲)、射頻輻射干擾;其余EMC試驗項目不作強制要求,例如抗干擾、靜電放電(ESD)、諧波、電壓閃爍等。產品經檢驗后符合相關標準,可以貼上C-Tick標志。任何公司或個人要使用此標志必須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得到書面批準后方可使用,而且標志的高度不低于3毫米。
C-Tick標志旁必須按規定標上澳洲供應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場上抽檢產品時能有效地追溯到為該產品EMC負責的供應商。信息的標識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1、澳洲供應商注冊名稱與地址;
2、澳洲公司注冊號(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頒發給澳洲供應商的號碼;
4、產品在澳洲市場上使用的澳洲注冊商標。
澳大利亞的EMC體系把產品劃分為三個級別,供應商在銷售級別二、級別三產品前,必須在ACA注冊,申請使用C-Tick標志。
級別一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低的產品,如手動開關、簡單的繼電器、單向鼠籠式電感電機、電阻等。對級別一的產品,供應商必須簽署符合性聲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級別一的產品可以自愿申請C-Tick標志,但是供應商在選擇使用該標志后,在提供符合性聲明和產品描述書的同時,還要提供符合性記錄,以證明聲明中所描述的產品已符合了相關的EMC標準。測試地點不作要求,允許內部測試。
級別二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高的產品,如開關電源、電焊機、調光器、大部分的家用電器等。供應商除了必須簽署符合性聲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外,還要提供按相關標準進行的測試報告,如果沒有相關標準,則需提供技術結構文件,測試地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