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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薪資待遇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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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7-03-22 1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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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待遇法律咨詢
詳細信息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一切雇傭人員的單位。除此之外,女職工孕期還受到哪些特殊保護?一起來了解一下。
1、用人單位不能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不適宜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的,女職工可以根據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宜從事原工作的證明,要求單位調整崗位。
2、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即當日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時間從事勞動或工作)。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懷孕女職工加班或者夜班勞動,女職工可以拒絕。
3、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中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4、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文章來源贏了網》》》s.y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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