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的宏觀調控,提高綜合醫院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準,充分發揮投資效益,適應衛生事業的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為項目決策服務和控制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綜合醫院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全過程建設標準的尺度。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建設規模在200~800張病床綜合醫院的新建工程項目;改、擴建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綜合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貫徹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和國家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
第五條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堅恃方便患者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時,注意改善患者的就醫條件,做到功能適用、流程科學、安全衛生、經濟合理。
第六條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國家及所在地區城市建設規劃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或過于集中.現有綜合醫院的改、擴建,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
第七條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對院區一次規劃,經批準后根據需要和財力、物力等條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實施.
第八條綜合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