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38.3測試報告,UN38.3測試報告,UN38.3測試報告
UN38.3測試介紹
作為非危險品運輸的可充電型鋰電池的操作規范(暫行)航空安全技術部、市場銷售部、各運營基地、貨運部,國航上海基地、各國內營業部: 
隨著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日益增長,給公司的安全運行帶來的隱患也日益增加。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并滿足客戶對含鋰電池貨物的運輸需求,公司現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范(注:對于一次性鋰電池的操作,應符合國貨航運規明電[2004]153號“關于在客機航班上禁止運輸一次性鋰電池的通知”中的規定),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此操作規范適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單獨或與設備一起運輸的屬可充電型鋰電池的手機電池、筆記本電腦電池、對講機電池、攝像機電池、遙控玩具電池等。
一、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見附件)。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2g,對于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于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0.3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X0.8(安培小時)=0.24克。
(二)、符合UN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款(以下簡稱UN38.3測試)的所有要求。(見附件)
(三)、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30kg。
危險性介紹
鋰是一種特別容易發生反應的金屬,外觀呈銀白色,非常柔軟、可伸展,且易燃。其特性如下:遇水或潮濕空氣會釋放易燃氣體呈固體狀態時,當溫度超過其熔點180℃時,可自己燃燒呈粉末時,可在室條件下燃燒可導致嚴重灼傷及腐蝕。
可充電鋰電池或鋰電池組(以下簡稱鋰電池)屬第9類危險物品,其危險性取決于所含的鋰。金屬鋰屬于第4.3項遇濕危險的危險物品。
很多日常生活用品中均含有可充電式鋰電池,如筆記本電腦、攝像機、手機、無繩電話、遙控玩具、對講機等。
鋰電池的危險性比金屬鋰弱,同等規格的可充電鋰電池比一次性鋰電池的鋰含量低,其危險表現為當電池被過沖(超負荷充電)后,有可能被損壞,嚴重的有可能產生爆炸。一般鋰電池均有過沖保護裝置,當被充電到一定時間,保護裝置將中斷充電,以避免電池因過沖而受到損壞。未充電的鋰電池在運輸中的危險性相對更低。當鋰電池在的電壓低于其指定電壓時,在電解液中的鋰是很難自身反應的。應注意的是原電池不具備過沖保護裝置,因此準備空運的原電池應嚴格避免超負荷充電。因此航空公司必須要求廠商出具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才可空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