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吸塵器FCC/CE認證ROHS/CP65環保檢測
FCC就是美國對電子產品的一種認證,許多無線電應用產品、通訊產品和數字產品要進入美國市場、都要求FCC的認可。FCC委員會調查和研究產品安全性的各個階段以找出解決問題的最后方法,同時FCC也包括無線電裝置、航空器等等
FCC認證符合性聲明:產品負責方(制造商或進口商)將產品在FCC指定的合格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做出檢測報告,若產品符合FCC標準,則在產品上加貼相應標簽,在用戶使用手冊中聲明有關符合FCC標準規定,并保留檢測報告以備FCC索要。
加州65(CA Prop 65)號提案,即《1986年飲用水安全與毒性物質強制執行法》,于1986年11月頒發,其宗旨是保護美國加州居民及該州的飲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導致癌癥、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發育危害的物質,并在出現該類物質時如實通知居民。
加州65號提案負責監管加州已知可能導致癌癥或生殖毒性的化學品。目前已有700多種化學品被列為該類化學品受到監管。
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
 
申請CE認證的必要性
CE認證,為各國產品在歐洲市場進行貿易提供了統一的技術規范,簡化了貿易程序。任何國家的產品要進入歐盟、歐洲自由貿易區必須進行CE認證,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因此CE認證是產品進入歐盟及歐洲貿易自由區國家市場的通行證。CE認證表示產品已經達到了歐盟指令規定的安全要求;是企業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增加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程度;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將降低在歐洲市場上銷售的風險。這些風險包括:
●被海關扣留和查處的風險;
●被市場監督機構查處的風險;
●被同行出于競爭目的的指控風險。
2011年7月1日歐盟發布了ROHS指令(2002/95/EC)的修訂版本2011/65/EU簡稱為ROHS2.0指令,規定于2013年1月3日新版指令正式實施,舊版本于新版本實施后自動廢除。
修訂版本2011/65/EU(ROHS2.0) 的新增附錄Ⅲ中,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采取與REACH 法規相同的評估機制,列出了四種優先評估的有毒有害物質,將來可能納入管控范圍,包括:
        ■  六溴環十二烷(HBCDD)
        ■  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 
        ■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