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樂個人汽車租賃協議相關知識(二)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 本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 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 提前解除合同歸退租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未經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租賃車輛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第九條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擔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作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其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長沙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