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供水施救裝置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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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符合《煤礦安全規程》、AQ 1020-2006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系統中的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1、自制件經檢驗合格、外協件、外購件具有合格證或經檢驗合格方可用于裝配。
2、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材料應符合GB.3836等相關規定。
3、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耐壓材料不小于工作壓力1.5倍。 4、裝置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5、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6、裝置的外表面涂、鍍層應均勻、牢固。
7、裝置應具有減壓、過濾、三通閥門等功能。
8、飲用水質用應符合CJ94-2005的規定。
9、供水水源應需要至少2處以確保在災變情況下正常供水。
10、供水施救。供水應保持24小時有水。
11、避災人員在使用裝置時,應保障閥門開關靈活、流水暢通。
二、 系統組成
系統一般由清潔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