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電子電器產品相關指令協調標準
EN 60825-1:1994
激光產品的安全-部分1:設備分類、要求及用戶指導
2001年對60825-1:1994標準的修訂A2
EN 60825-2:1994
激光產品的安全-部分2:光纖通訊系統的安全
EN 60825-2:2000
激光產品的安全-部分2:光纖通訊系統的安全
EN 60825-4:1997
激光產品的安全-部分4:激光保護裝置
EN 60950:1992
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
1997年第60950:1992標準的修訂A2 1997年第60950:1994標準的修訂A11
EN 60950:2000
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
EN 61000-3-2:2000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3-2:限制-(輸入電流達到并包括每相16A的設備)諧波電流發射限制
EN 61000-3-11:2000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3-11:限制-公用低壓供電系統電壓變化、電壓波動和閃爍器的限制-額定電流低于或等于75A且有條件連接的設備
EN 61000-6-1:2001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6-1:通用標準-住宅業、商業和輕工業環境的抗擾性
EN 61000-6-2:2001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6-2:通用標準-工業環境的抗擾性
EN 61000-6-3:2001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6-3:通用標準-住宅業、商業和輕工業環境的發射標準
EN 61000-6-4:2001
電磁兼容性(EMC)-部分6-4:通用標準-工業環境的發射標準
EN 300 065-2 V1.1.1 (04-2001)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接收氣象或導航信息的窄帶電報打印設備(NAVTEX);部分2:含R&TTE指令第3.2條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EN 300 065-3 V1.1.1 (04-2001)
電磁兼容性及無線電頻譜標準(ERM);接收氣象或導航信息的窄帶電報打印設備(NAVTEX);部分3:含R&TTE指令第3.3e條主要要求的EN協調標準
低電壓指令 (Low Voltage pirective, 73/23/EEC) 制訂于1973年,為新方案 (New Approach) 指令制訂前20年,并且被認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 的目標為確保低電壓設備在使用時的安全性。低電壓設備的定義為額定電壓為交流電時50到1000伏特間,直流電時75到1500伏特間的電氣設備。廣義而言,低電壓設備包含消費性產品及設計為在此電壓范圍內運作的設備。包含家用電器、手工具、照明設備、電線、電纜及管線,以及配線設備等。此指令包含此設備的所有安全規則,包括防護因機械原因造成的危險。
LVD指定歐盟會員國必須采取適當的方法,確保在國內市場中銷售的電氣設備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會危及國內動物或財產。因此必須做到:
設備必須依照安全守則,以良好方式進行設計
設備必須正確裝設及維護
設備必須依設計目的使用
如果設備符合所有會員國認可的特定安全規定,亦即符合這些條款。在不影響其它形式證明下,可藉由參考規定良好設計方式的協同標準,證明其符合性。LVD制訂的時間早于CE標志成立時間。CE標志即為近幾年由歐盟草擬的這些新方案指令。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現今的需求。
根據指令 93/68/EEC,制造廠商或歐盟內的授權代表可擬定一份符合性宣告,在產品上附加CE標志,標示其符合LVD及相關規定。
由產品上市時開始,制造廠商必須將技術文件保留10年,供相關單位進行檢驗之用。
符合性宣告的內容
「符合性宣告」的一般內容可在指令的附錄3(B) 查得。詳細說來,此項宣告必須包含:
制造廠商或歐盟內授權代表的名稱及地址
電氣設備說明
協同標準參考
必要時,必須包含制造廠商或其在歐盟內之授權代表宣告符合性時,所根據的詳細說明參考文件
授權委托之簽署者的身份證明
產品(首次)獲得CE標志年份的最后兩位數字
符合性宣告必須以至少一種歐盟官方語言撰寫。
技術文件的內容
技術文件必須包含電氣設備的設計、制造及運作等詳細數據,用以評估此電氣設備是否符合指令規定。
因此,文件必須包含:
產品的一般說明
設計及制造圖,以及組件、子組件、線路等的圖解。
解說前述圖面及圖解,以及此電氣設備運作的說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標準清單,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