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第一、組織應建立符合ISO14000標準要求的文件化環境管理體系,在申請認證之前應完成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并保證
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充分運行三個月以上;
第二、組織應向認證機構提供環境管理體系運行的充分信息,對于多現場應說明各現場的認證范圍、地址及人員分布等
情況,認證機構將以抽樣的方式對多現場進行審核;
第三、組織自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始,應保持對法律法規符合性的自我評價,并提交組織的三廢監測報告及一年以來的守
法證明。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時應及時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
第四、ISO14000審核是一項收集客觀證據的符合性驗證活動,為使審核順利進行,組織應為認證機構開展認證審核、跟
蹤審核、監督審核、復審換證以及解決投訴等活動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審核、現場審核、調閱相關記錄和訪問人
員等各個方面;
第五、組織獲證后,應遵守認證機構的有關要求,在進行宣傳時應僅就獲準認證的范圍作出申明,并遵守認證機構有關
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使用規定;在監督審核時認證機構將對認證證書及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第六、當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出現變化,或出現影響環境管理體系符合性的重大變動時,應及時通知認證機構;認證機
構將視情況進行監督審核、換證審核或復審以保持證書的有效性;
第七、組織應向認證機構提供有關與相關方信息溝通和投訴的記錄,以及采取糾正措施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