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一種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前,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審核合格者可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登記了醫療機構的基本信息及核準其開展的執業內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要在醫療機構的大廳內張掛明示。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依據:依據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申請所需資料1、《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3、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5、醫療機構規章制度;6、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7、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7、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辦理流程: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即可。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3)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4)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5)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以上第2—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及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擔任擬設立的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審批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申請開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并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2)所在地人口分布、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3)所在地300米左右醫療機構分布情況;(4)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5)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建筑面積及實用面積、功能、任務、服務半徑;(6)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7)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8)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9)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10)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11)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12)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申請開辦醫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醫療衛生專業,但主要責任人必須是衛生技術人員;申請開辦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醫療機構變更登記1.《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3、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證明;4、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說明,如:①變更名稱:提供主管部門及本單位的批準文件;②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提供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的免職證明、現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的任職證明、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表;③變更注冊資金:營利性醫療機構需出具注冊會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審核、批準并加蓋公章的資產變更證明或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需提供變更后的資信證明或注冊會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審核、批準并加蓋章的資產變更證明;④變更診療科目:新增診療科目需出具醫療機構建筑平面圖(標明新增科目所在位置)、執業人員名錄及有關資格證書復印件、新開展科目的設備情況、相關規章制度、開展業務情況;涉及放射新診療科目,需提供放射診療許可證復印件;⑤變更床位(牙椅)數;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要求提供相應人員、房屋、設施、設備等情況;⑥醫療機構涉及新建、遷建、改建、擴建項目者按新設置醫療機構程序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一種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前,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審核合格者可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登記了醫療機構的基本信息及核準其開展的執業內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要在醫療機構的大廳內張掛明示。辦理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批依據:依據1994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申請所需資料1、《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3、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5、醫療機構規章制度;6、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7、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7、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辦理流程: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即可。經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達爾文口腔醫療管理(武漢),代辦湖北省內醫療機構許可證流程,達爾文口腔醫療管理(武漢)股份有限公司,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3)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4)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5)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以上第2—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及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擔任擬設立的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審批各醫療(個體)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條件申請開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所在地衛生局提出申請并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2)所在地人口分布、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3)所在地300米左右醫療機構分布情況;(4)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疾病患病率;(5)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建筑面積及實用面積、功能、任務、服務半徑;(6)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7)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8)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9)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10)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11)資金來饣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12)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申請開辦醫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醫療衛生專業,但主要責任人必須是衛生技術人員;申請開辦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醫療機構變更登記1.《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3、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證明;4、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說明,如:①變更名稱:提供主管部門及本單位的批準文件;②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提供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的免職證明、現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的任職證明、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表;③變更注冊資金:營利性醫療機構需出具注冊會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審核、批準并加蓋公章的資產變更證明或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需提供變更后的資信證明或注冊會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審核、批準并加蓋章的資產變更證明;④變更診療科目:新增診療科目需出具醫療機構建筑平面圖(標明新增科目所在位置)、執業人員名錄及有關資格證書復印件、新開展科目的設備情況、相關規章制度、開展業務情況;涉及放射新診療科目,需提供放射診療許可證復印件;⑤變更床位(牙椅)數;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要求提供相應人員、房屋、設施、設備等情況;⑥醫療機構涉及新建、遷建、改建、擴建項目者按新設置醫療機構程序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衛生行政部門同意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一種有效證明,醫療機構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前,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達爾文口腔醫療管理(武漢),代辦湖北省內醫療機構許可證流程,達爾文口腔醫療管理(武漢)股份有限公司,審核合格者可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登記了醫療機構的基本信息及核準其開展的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