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兩字,是從法語“Communate
Europpene”縮寫而成,是歐洲共同體的意思。歐洲共同體后來演變成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近年來,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CE標志加貼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
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應運而生。因此,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COMMUNITY縮寫為EC
,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WITH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
CE標志的意義在于: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
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志的工業產品,沒
有CE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CE標示主要步驟及加貼相關要求
標示主要步驟
1.設計產品使符合相關產品安全標準之規定
2.建立技術資料(TCF)
(即為確認該產品已符合CE各相關指令之基本安全要求,而展示的集體資料)
3.實施品質保證制度
4.由核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或簽署自我宣告符合聲明
(某些特定產品須由核可之驗證機構認可后方可貼附ce標示)
5.貼附ce標示
加貼CE標志的相關要求
1、“CE”標志無處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都必須加貼“CE”標志,“CE”標志并不是為了達到某種商業目的,也不是產地標志,在歐洲聯盟的法律中被定為法律合格標志。所有新產品投放市場前必須加貼“CE”標志(不管產品是由成員國生產的,還是由其他國家生產的)。除此之外,所有從其他國家進口的使用過的產品及所有經過重大修改的產品(可視為新產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貼“CE”標志。
2、“CE”標志必須加貼在顯要位置
“CE”標志必須由制造商或設在歐盟內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歐盟內或來自歐盟外)是使產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終負責人,制造商也可在歐盟內指定一個全權代表,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人員應承擔制造商承擔的責任。原則上講,為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須在完成所有合格評定程序后方可在產品上加貼“CE”標志。加貼“CE”標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產階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將“CE”標志貼在參數標牌上,直達檢驗完畢之后再將“CE”標志貼到產品上。但是,如果“CE”標志是用印模沖壓或鑄模方法加貼,形成了產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標志可在產品生產的任何階段加貼,只要在整個生產過程的合格評定程序中驗證產品是合格的即可。
“CE
”標志表明產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眾利益,因此可被視為傳遞給成員國當局及相關團體的基本信息,從而要求加貼在產品上的“CE”標志必須是在顯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辯,不易涂抹。通常情況下,“CE”標志加貼在產品或其參數標牌上,若不能將“CE”標志直接貼到產品上,也可加貼到產品的包裝或產品附帶文件上,但需證明“CE”標志不能貼在產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品,或由于受某些技術和經濟條件的制約,或是由于不能保證達到“CE”標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標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這些情況下,可將“CE”標志貼在包裝或附帶文件上。
3、“CE”標志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縮小或擴大應按比例進行
指定機構可依據所采用的合格評定程序參與設計、生產階段或完整地參與設計和生產兩個階段的合格評定活動。如果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程序,則指定機構的編號應置于“CE”標志之后,但依據一些規定,“CE”標志之后也可能沒有參與合格評定的指定機構的編號。有時可能不止一個指定機構參與生產階段的合格評定工作,這時可能有不止一個適用指令,在這種情況下,“CE”標志之后會有幾個編號。
“CE”標志及其指定機構的編號也可在其他國家加貼,即如果產品是在歐洲的某一指定機構依據指令的要求在該國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則“CE”標志可在這個國家加貼。
4、“CE”標志取代各成員的符合標志
“CE”標志是表明產品符合歐洲指令(取代所有國家法規)的標志,這就意味著“CE”標志應取代所有符合國家法規的標志(如德國的GS標志)。成員國應將“CE”標志納入到其國家法規和行政管理程序中。產品上可加貼其他標志,但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該標志具有與“CE”標志不同的功能,為該標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價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環境問題。
加貼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標志,如制造商保護性商標等。
這些標志不得在含義或形式上與“CE”標志產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