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下專利事務所~塘下專利公司@專利申請#¥瑞安專利(塘下專利侵權——)咨詢訴訟(知識產權申報)、 第六條 申請成立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經過其主管機關同意后,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沒有主管機關的,可以直接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
申請成立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經中國專利局批準的,可以辦理國內專利事務。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自批準之日起成立,依法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承辦下列事務:
(一)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二)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申請;請求實質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三)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四)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五)接受聘請,指派專利代理人擔任專利顧問;
(六)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應當有委托人具名的書面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專利代理人承辦代理業務。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承辦業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內容的專利事務接受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聘任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專利代理人。對聘任的專利代理人應當辦理聘任手續,由專利代理機構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并向中國專利局備案。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后,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專利代理機構對解除聘任關系的專利代理人,應當及時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并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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