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廣大客戶被進口海關估價搞得焦頭爛額,實際上有跡可循。
 
《海關估價守則》適用范圍
海關做人守則適用于海關對進口商品征收從價稅的商品的估價。它并沒有規定出口關稅的征收或依據商品價值實行配額管理時也有義務采用這種估價方法。不過,總協定第七條對此規定了義務。同時也未規定征收國內稅或外匯管制時有義務采用這種估價方法。
 
常見的進口海關估價方法
守則規定了6種進口海關估價方法,海關在使用時,應嚴格按以下順序:只有當按照第一種方法無法有效地作出估價時,才選擇第二種方法,以此類推。但可以在第四與第五種方法之間任選。具體6種方法為:
(1)  實際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進口國對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價格,這通常是價格單上的價格,但也并非總是如此。
(2)  相同產品的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與應估商品同時或幾乎同時出口到同一進口國銷售的同類商品的價格。所謂相同產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質量、信譽。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別的其它貨物,不妨礙被認為符合相同產品的定義。如果具有兩個以上相同產品的成交價格時,應采用其中最低者來確定應估商品的關稅價格。
(3)  類似商品成交價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應估商品同時或幾乎同時出口到同一進口國銷售的類似商品的成交價。所謂類似商品就是盡量與應估商品比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樣的材料制造,具備同樣的效用,在商業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確定時應考慮包括該貨物的品質、信譽、現有的商標等。
(4)  倒扣法。是以進口商品,或相同、類似進口商品在國內銷售時的價格為基礎減去有關的稅費后所得的價格。倒扣的項目有代銷傭金、銷售利潤和一般費用、進口國國內的運費、保險金、進口關稅和國內稅等。
(5)  估算價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該進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產費、運輸和保險費用等成本及銷售進口商品所產生的利潤和一般費用為基礎進行估算的完稅價格。
(6)  順序類推法。當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確定海關估價時,應通過采用與本協議的原則或總協定第七條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進口國可得到信息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進口海關估價禁止使用的估價方法有:
①進口國生產的商品在本國的銷售價格;
②可供海關從兩種可選擇的估價中選用較高的估價制度;
③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商品價格;
④除已確定的進口商品的估算價值以外的其它生產成本;
⑤出口到除進口國以外其它國家的商品價格;
⑥最低海關關估價;
⑦武斷地或虛假地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