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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特點
根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我們可以發現,專利權評價報告有以下幾個特點:
1.評價部門的法定性。即專利權評價報告必須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這一法定部門作出的,其他任何部門或機構均無權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即使作出類似性質的報告不能稱之為專利權評價報告。
2.評價客體的特定性。只能請求人對已經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作出評價報告,而包括已經終止或者放棄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但是,針對下列情形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視為未提出:(1)未授權公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2)已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全部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3)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
3.報告請求人的限定性與查閱復制的任意性。根據規定,只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有權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報告,請求人不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其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視為未提出。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屬于多個專利權人共有的,請求人可以是部分專利權人。請求人是利害關系人的,在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同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請求人是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與專利權人訂立的專利實施普通許可合同或其復印件,以及專利權人授予起訴權的證明文件。如果所述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請求人可以不提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應在請求書中注明。另一方面,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
   規定專利權評價制度的原因在于:在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僅僅進行形式審查,而尚未對其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以及具備新穎性、創造性這些實質要件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權利的穩定性不高。設立專利權評價報告,有利于合理地平衡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引導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合理合法地行使權利,使公眾免遭訴累。也可以說,“專利權評價報告可以幫助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正確認識相關專利權的法律穩定性。對于專利權人而言,可以避免盲目采取不適宜的行使其專利權的行為,從而免除對其自身利益的損害對社會公眾布而言,可以避免就不符合授權條件的專利權進行沒有價值的交易行為。”
   專利權評價報告在專利維權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很多企業對此缺少必要的認識,在申請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專利后,很少去辦理專利權評價報告,從而直接影響到專利維權的步驟與力度。
   專利權評價報告這一概念,是在2008年12月27日通過、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專利法》中第一次出現的。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