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可分為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種。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發(fā)明的定義是:“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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