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A簡介:
澳大利亞的標準機構(gòu)為Standard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n,所以很多朋友把澳大利亞認證稱為SAA認證。實際上SAA只是標準制定機構(gòu),而不頒發(fā)產(chǎn)品認證證書。SAA后來又改名為:Standards Australia Limited。SAA是獨立的公司,與政府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是聯(lián)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它其中的成員。SAA和澳大利亞聯(lián)邦政府簽署了一個備忘錄,承認SAA是澳大利亞的非政府標準組織的最高組織。備忘錄也指出,標準的制定要與WTO的要求一致。因此,有協(xié)議指出當合適的國際標準已存在時,就不用制定新的澳大利亞標準。澳大利亞的標準以“AS”開頭,澳大利亞與新西蘭的聯(lián)合標準以“AS/NZS”開頭。澳大利亞的標準與新西蘭的標準基本與IEC一致,同時存在一些國家差異。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推行標準的統(tǒng)一和認證的相互認可,產(chǎn)品只要取得一個國家的認證后就可在另外一個國家銷售。 
      澳大利亞沒有統(tǒng)一的安全認證標志,各個州或地區(qū)都先后以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了對電器產(chǎn)品的管理方法。雖然名稱及頒布的日期不盡相同,各個州或地區(qū)關于電氣安全立法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電氣產(chǎn)品分為管制類電氣(prescribed product)和非管制類產(chǎn)品(Non-prescribed product)。 
      管制類電氣產(chǎn)品根據(jù)AS/NZS4417.2劃分,包含電熱設備、制冷設備、電動工具、零部件等。目錄在政府的公報上公布,并根據(jù)實際情況增加。昆士蘭州、新南威爾士州及維多利亞州在認證進程中最為活躍。以昆士蘭州為例,電力法(the electricity Act 1994)宣布了電器認證、銷售及使用的詳細規(guī)定。     
      電磁EMC要求 
      在澳大利亞,電器產(chǎn)品的EMC要求由ACM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監(jiān)控。使用的標準除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標準(AS/NZS)之外,ACMA又承認了103個其它標準,這些標準包括EN(European Norm),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ical Commission)和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為了限制電磁干擾的影響,澳大利亞從1999年1月1日起,對所有的在標準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產(chǎn)品實行電磁干擾(EMI)強制性要求。部分EMC實驗項目也必須附合強制性要求,它們是:傳導干擾、斷續(xù)干擾(喀嚦聲)、射頻輻射干擾;其余EMC試驗項目不作強制要求,例如抗干擾、靜電放電(ESD)、諧波、電壓閃爍等。產(chǎn)品經(jīng)檢驗后符合相關標準,可以貼上C-Tick標志。任何公司或個人要使用此標志必須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得到書面批準后方可使用,而且標志的高度不低于3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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