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燈布燈原理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應在建筑物內的下列部位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
  一、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二、配電室、消防控制室、自動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電話總機房以及在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
  三、觀眾廳每層超過1500 m2的展覽廳、營業廳、建筑面積超過200 m2的演播廳、人員密集且建筑面積超過300 m2的地下室;
  四、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長度超過20 m的內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