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解讀】:格上理財研究中心分析師徐麗認為,對于投資者的風險識別是私募推介的關鍵步驟,嚴格規范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可以規避當前市場上不合理推介亂象,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利益,維護行業健康發展。新規細化了對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如采取調查問卷、在線調查等方式,評估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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