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在蒲公英協作網(www.chinalawco.com)尋求律師為其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了解案件后,律師發現,許多朋友對撫養權的認識有所誤解,并且誤認為誰更需要孩子就該把孩子判給誰。
案件詳情:夫妻雙方因感情問題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寫明未滿一歲的孩子由父親撫養,孩子母親不得到任何財產,可定期看望孩子。不知因何原因,女方同意協議離婚,男方卻在離婚后千方百計阻止女方看望孩子。念兒心切,女方欲爭回孩子的撫養權。
蒲公英律師提示:
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通常有兩種原因:
1、真心愛孩子,想與孩子一起生活。
2、把孩子當籌碼,為了得到更多的財產。
法院在審理案件,考慮將撫養權判給哪方的時候,通常考慮幾個方面的因素:
1、雙方的家庭收入、生活環境、撫養能力;
2、雙方的實際情況,是否有時間教育、培養孩子;
3、適當聽取孩子的意見。
    因此,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要盡可能收集更多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包括: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工作時間、身體情況、對孩子的了解程度,往往都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三、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法律規定,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應當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因此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這不僅是為自己爭取撫養權做準備,更是為了尊重孩子,讓孩子選擇一個自己喜歡的環境生活,盡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