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四方電子吊鉤稱 10噸無線吊磅 50噸藍箭吊鉤稱 50噸四方電子吊磅
電子吊秤計量要求:
2.1 最大允許誤差
2.2.1 電子吊秤加卸標±準載荷時的最大允許誤差
GB/T11883-2002
最大允許誤差 標準載荷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Ⅲ IIII
±0.5e
±1.0e
±1.5e 0≤m≤500
500
2000
50
200
2.1.2 使用中檢驗的最大允許誤差,是表中規定的最大允許誤差的兩倍。
2.1.3 誤差計算的基本規則
2.1.3.1 影響因子
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定在接近正常值。
2.1.3.2 化整誤差的消除
電子吊鉤秤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2.1.3.3 凈重值的最大允許誤差
最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2.1.4 誤差分配
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定進行誤差分配。
2.1.4 檢定時的測試
提交測試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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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
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2.2.1 吊秤重復性
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重結果之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2.2.2 吊磅稱旋轉
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o范圍內旋轉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的規定。
2.2.3 偏載
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規定。
2.2.3 多指示裝置
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2.3 檢定標準器
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秤相應稱量最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4.6.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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