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與孫小姐在2009年五月一日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同居生活。此前,高某某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孫小姐見面禮、彩禮等合計38000元。2011年春節期間,高某某與孫小姐發生爭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約,并要求孫麗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某某與孫小姐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予支持。雖然孫小姐接受高某某38000元禮金,但考慮到雙方已共同生活近兩年,日常生活消費有一定的支出,結合本地生產、生活消費標準,酌情確定孫小姐返還彩禮15000元,遂判決孫小姐返還彩禮15000元。
【點評】彩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婚嫁習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在娶妻時向女方家下聘禮。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住房、股票,由于彩禮價值的增大,男女雙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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