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MARK的簡介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EEC)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自 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ark認證。所有往歐洲銷售的汽車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ark指令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洲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國家單位出具e mark。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盟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E標志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
E 代表產品符合歐盟經濟委員會的法規,數字(13)代表國家(盧森堡),目前歐洲經濟委員會已有56個會員國。辦理任何一個成員國的E-MARK認證在56個成員國都可以通用。
e 代表產品符合歐盟指令,數字(13)代表國家(盧森堡),目前歐盟已有25個成員國。辦理任何一個成員國的e-mark認證在56個成員國都可以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