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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律師的閱卷權是怎么樣的?合同律師有著什么權利呢?
在查閱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
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
1.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了解案情②
律師可能查閱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師閱卷的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摘錄、復制,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總而言之,合同律師的閱卷權利就是以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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