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CA-117紡織品阻燃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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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A-117在美國是一種廣泛使用的一次性防火標準,并不要求經過水后測試,適用多數出口美國的紡織品。美國CS-191是美國通用的防護服防火標準,強調長期防火性能和穿著舒適性。加工工藝通常是兩步合成法或多步合成法,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利潤附加值。美國NFPA-701、703是美國消防協會公布的一項防火標準,適用于公共場所的窗簾等不要求耐水的懸掛織物。測試中同時要求吸附干量、手感等理化指標。美國TB-603全稱BHFTI CTB-603 2005年01月01日起在全美實施。主要用于床墊、床褥等床具用品。測試方法為:完整的一張床墊(床褥)用大室燃燒法測試放熱數值。美國NFPA261.94適用于家具覆蓋強物,包括沙發等。美國FAR25-83飛機內裝飾織物所要求的防火標準。
美國早在1953年就通過了《易燃織物法案》(FFA),在1954年和1967年又先后對其進行了修訂,由美國國會頒布,并由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強制執行,該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裝和室內裝飾用紡織品的燃燒性技術規范,禁止進口、生產和銷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紡織品服裝。據此,CPSC還制訂了:服用紡織品的可燃性標準(16C.F.R.161);乙烯基塑料膜可然性標準(16C.F.R.1611);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0~6X號(16C.F.R.1615);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7~14號(16C.F.R.1616);地毯類產品表面可燃性能標準(16C.F.R.1630);小地毯類產品表面可燃性能標準(16C.F.R.1631);床墊的可燃性能標準(16C.F.R.1632)。 以上皆為美國強制性的技術標準,所有進人美國市場銷售的相關紡織品服裝都必須據此進行檢測,并要達到其規定的阻燃性能要求。另外,美國一些州也有針對紡織品阻燃性能的技術法規,如加利福尼亞技術公告117號,主要是針對家庭裝飾用紡織品,對多孔彈性材料、非人造纖維填充材料、人造纖維填充材料、蓬松材料等的阻燃性能和測試方法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1)服用紡織品的可燃性標準 該標準主要針對服用紡織品(帽子、手套、鞋子例外),將服用紡織品的易燃性能分為3類。1級:常規可燃性,通常指表面平坦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3.5s,或者表面起絨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7s,此類紡織品適合用來制衣;2級:中等易燃,通常指表面起絨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為4~7s,此類紡織品也可用于服裝,但須謹慎;3級:快速劇烈燃燒,通常指表面起絨織物通過規定方法測試時,其火焰蔓延時間<4s,此類紡織品不適合用來制衣。如果被檢測認為是高度易燃的,那么根據該法規,這種服用紡織品是不允許被交易與買賣的。按標準中的測試方法類似于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標準ASTM D 1230(45?傾斜法),每次測試需要5份尺寸為5.08cm(2英寸)×15.24cm(6英寸)的試樣,分別在干洗和清洗前后進行測試。 (2)乙烯基塑料膜可燃性標準 該標準適用于非剛性、無支撐的聚乙烯塑料膜(包括透明的、半透明的和不透明的,表面平整的、不平整的、鑄模的或經過其它表面整理的),以及厚度≤0.33mm的聚乙烯塑料膜。要求其縱向和橫向各5個試樣的平均燃燒速率不超過3cm/s,按照該標準中具體規定的測試程序進行測試(45?傾斜法),使用SPI燃燒測試儀。 (3)兒童睡衣可燃性標準 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0~6X號)與兒童睡衣的可燃性標準(7~14號)分別適用于0~6X號與7~14號的兒童睡衣,包括睡衣、睡褲和類似服裝,但尿布、內衣褲,嬰兒服(小于9個月的)、緊身服不認為是兒童睡衣(但它們應該滿足16C.F.R.1610和16C.F.R.1611的要求)。兩項標準所規定的測試方法和阻燃性能要求基本相同,要求按照法規中所具體規定的測試方法(垂直法),對5個8.9cm×25.4 cm的樣本進行檢測,樣本的平均炭長不超過17.8 cm(7英寸),單個樣本的炭長不超過25.4 cm(10英寸)。此外,法規還要求在兒童睡衣的永久性標簽上標明防護要求的所有條款。 (4)地毯類與小地毯類產品表面燃燒性能標準 這兩項標準適用于各種地毯及小地毯。地毯(carpet)指用于家庭、辦公室或賓館的,單向尺寸>1.83m、表面積2.23m2的地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