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SGS測試GB31241測試13691689920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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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1241-2014全面考慮了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最常見的電安全試驗、環(huán)境安全試驗、電池組及系統(tǒng)保護電路安全試驗。針對電池組及系統(tǒng)保護電路安全試驗,標準重點評估了多次循環(huán)(標準要求500次),模擬濫用情況下電池組安全保護功能可以正常動作而不發(fā)生危險。
GB 31241-2014標準試驗項目如下:
1、電池型式試驗項目:初始測試(電池容量測試)、安全試驗(常溫外部短路、高溫外部短路、過充電、強制放電)、環(huán)境試驗(低氣壓、溫度循環(huán)、振動、加速度沖擊、跌落、擠壓、重物沖擊、熱濫用、燃燒噴射);
2、電池組型式試驗項目:安全試驗(過壓充電、過流充電、欠壓充電、過載、短路、反向充電、靜態(tài)放電)、環(huán)境試驗(低氣壓、溫度循環(huán)、振動、加速度沖擊、跌落、應力消除、高溫、洗滌、阻燃要求);
3、保護電路型式試驗項目:若自身帶保護電路的電池組,可能還需要進行電池組保護電路安全試驗(過壓充電保護、過流充電保護、欠壓放電保護、過載保護、短路保護、耐高壓);于自身不帶保護電路但在其充電器或其供電的電子產(chǎn)品中帶有保護電路的電池租或電池,還應該滿足系統(tǒng)保護電路安全要求(充電電壓控制、充電電流控制、放電電壓控制、放電電流控制、充放電溫度控制)。
通篇來看,這部GB 31241-2014標準內(nèi)容非常全面,標準的試驗及要求在國際上也是首屈一指。該標準不僅借鑒了以上標準絕大部分試驗項目(如短路,過充電,強制放電,燃燒噴射,振動,沖擊等),同時也增加了很多特別的要求如洗滌、電池組及系統(tǒng)保護電路的安全試驗。增加的這些新項目有很大的實際意義,與人們?nèi)粘I盍晳T緊密相關,下面簡單介紹一下洗滌實驗和系統(tǒng)保護電路的安全試驗。
一、洗滌試驗
本試驗適用于:手持式電子產(chǎn)品中的鋰離子電池組 可置于口袋中攜帶或使用的便攜式電子產(chǎn)品用的鋰離子電池組 其他便攜式電子產(chǎn)品用可置于口袋中攜帶的電池組 安裝非用戶更換型電池/電池組的手持式電子產(chǎn)品。
將樣品按照測試用充電程序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進行本試驗。試驗裝置見E.3,試驗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a) 配液:配置pH位為11.0±0.1的溶液(可使用質(zhì)量分數(shù)為0.004%的NaOH溶液),并將溶液加熱至(45±2)℃;
b) 浸泡:將樣品固定在轉動裝置上(見E:3),然后將樣品放置在溶液中(電池距頁面高度為300㎜±10㎜)浸泡0.5h,試驗過程中保持溶液的溫度為(45±2)℃
c) 攪拌:將樣品固定于轉動裝置上在溶液中轉動0.5h,轉速為60r/ min;
d) 脫水:移除溶液。轉動10 min,轉速為800 r/min;
e) 烘干:將樣品放置在高溫箱中加熱0.5h加熱溫度為(45±2)℃;
若樣品還能繼續(xù)充放電,則按照測試用充放電程序規(guī)定的充放電方法繼續(xù)進行一次放電充電循環(huán)后結束試驗 若樣品不能繼續(xù)充放電,則結束試驗。樣品應不起火、不爆炸。
二、系統(tǒng)保護電路安全要求:
本章適用于自身不帶保護電路但在其充電器或由其供電的電子產(chǎn)品(含其配件)中帶有保護電路的電池組或電池。
本章的測試樣品由上述電池或電池組供電的電子產(chǎn)品,除特殊說明外本章測試在電池或電池組取出的狀態(tài)下進行。
進行充電電壓控制,充電電流控制測試時可使用電子負載等設備代替電池或電池組,進行放電電壓控制,放電電流控制測試時可使用恒流恒壓源等設備代替電池或電池組。
進行充電電壓控制,充電電流控制和充放電溫度控制測試時。可外接電子產(chǎn)品的電源或適配器.以保證其能夠工作。
1、 充電電壓控制
電子產(chǎn)品在正常的二作條件及故障條件下均不應造成對電池或電池組的過壓充電。在電子產(chǎn)品正常工作條件及對其模擬任何元器件的單一故障條件下,分別測量其輸出的充電電壓的最大值。充電電壓值的最大值不應超過電池或電池組制造商的規(guī)定值,如無規(guī)定則不應超過其充電上限電壓。
2、 充電電流控制
電子產(chǎn)品在正常工作條件及故障條件下均不應造成對電池或電池組的過流充電。在電子產(chǎn)品正常工作條件及對其模擬任何兒器件的單一故障條件下。分別測量其輸出的最大的充電電流。充電電流的最大值不應超過電池或電池組的最大充電電流。
3、 放電電壓控制
電子產(chǎn)品在正常工作條件及故障條件下,均不應造成對電池或電池組的欠壓放電。在電子產(chǎn)品正常工作條件及其模擬任何元器件的單一故障條件下,分別測量其放電的最低電壓值。放電電壓的最小值不應低于電池或電池組的放電截止電壓。
4、 放電電流控制
電子產(chǎn)品在正常工作條件及故障條件下,均不應造成對電池或電池組的過流放電。在電子產(chǎn)品正常工作條件及其模擬任何元器件的單一故障條件下,分別測量其對恒流源放電的最大電流值。放電電流的最大值不應超過電池或電池組的最大放電電流。
5、 充放電溫度控制
電子產(chǎn)品在非正常上作溫度條件下,均不應造成對電池或電池組的過溫度充放電行為。在電子產(chǎn)品正常工作條件及其模擬單一溫度故障的條件下,分別監(jiān)測其充放電行為停止時的溫度值。充放電行為停止時的溫度值不應超過電池或電池組所規(guī)定的允許的充放電溫度范圍。對于放電情況,可允許在超出電池或電池組所規(guī)定的允許的放電溫度范圍外以小于0.1CA的電流進行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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