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實施意見: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以下簡稱新容規)將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以下簡稱舊容規)中有關固定式壓力容器的規定同時廢止。
《鍋爐壓力容器用鋼板》(GB713-2008)標準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新容規和GB713標準,現就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做出如下規定: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過渡期:
考慮到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單位轉換質量體系文件、人員培訓及換證工作時間需要等實際問題,新容規的過渡時間定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在此期間,能夠具備條件的要按照新容規執行;對于確有困難的,設計單位可以采用舊容規進行設計,制造單位按照設計圖樣的規定進行制造,但制造必須在過渡期內完成。新舊容規并行期間,在同一產品生產中不得混用。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容器類別劃分:
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壓力容器以及在用壓力容器,其類別不再重新劃分,仍按原設計規定的類別進行監督管理;已經簽訂了制造合同的壓力容器,可以繼續執行合同,不考慮按新容規壓力容器類別劃分的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制造許可級別的變化。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許采用舊容規制造壓力容器。
固定式壓力容器制造(生產)/安裝/維修許可證辦理基本條件:
提出固定式壓力容器制造(生產)/安裝/維修許可證辦理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壓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固定式壓力容器制造(生產)/安裝/維修許可證辦理受壓元件用鋼要求: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含拉撐件)用鋼必須是鎮靜鋼,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準所列鋼號或成熟的鍋爐用鋼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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