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認證概念 E/e Mark 也就是歐洲共同市場 , 對汽.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噪音及廢氣等,均需依照歐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與歐洲經濟委員會法規【 ECE Regulation 】的規定,通過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即授予合格證書,以確保行車的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 E-Mark 依認證國別不同,所授予之編號也不同,例如像盧森堡提出申請,其 E-Mark 標志為E13/e13。 適用產品范圍 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輛汽機車零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汽機車零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銷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 2002年10月起,根據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必須通過e-Mark相關測試認證,標貼e標志,歐盟各國海關才會予以放行,準許進入當地市場,所以,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之e-Mark認證,勢在必行。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 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E6—比利時;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蘭;E18—丹麥;E19—羅馬尼亞;E20—波蘭;E21—葡萄牙;E22—俄羅斯;E23—希臘;E25—克羅地亞;E26—斯洛文尼亞;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羅斯;E29—愛沙尼亞;E31—波黑;E37—土耳其;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