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P指令認證
EuP指令有嚴格要求,要求加貼CE標志(意為“符合歐洲標準”);要求制造商出示EC(歐共體)符合性聲明書;規定對產品在投放到歐盟市場時所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進行強制性技術協調;標準的采用是自愿性的;有時需要或允許第三方(一般是認證機構)參與;根據協調標準制造的產品將被假定為符合了相應指令對產品的基本要求。
按照EuP指令的要求,符合條件的產品需要提供一些技術文檔:耗能產品(EuP)的描述;環境評估研究的結果;產品或產品組的生態概要;產品設計規范要素,與環境要素相關聯;適用的標準或其他用于證明符合性的協調標準或替代方法的清單;使用者及處理機構所需要的信息;測量的結果。
EuP指令還要求,生產商必須采取措施,保證產品在符合EMS/QMS(環境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下制造,滿足EuP指令要求并貼附CE標志,這樣的產品才能進入歐盟市場。
EuP指令作出修訂 耗能產品(EuP)變身為能源相關產品(ErP)
2009年10月31日,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OJ上公布了EuP指令(2005/32/EC)的改寫指令:《確立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要求的框架》(2009/125/EC)。2009/125/EC對現行EuP指令進行了修訂,并在其正式生效后,將取代現行的EuP指令。2009/125/EC的一個鮮明的變化就是將2005/32/EC中的耗能產品擴展為能源相關產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但2005/32/EC中一些主要內容,例如實施措施的確立方法、一般及特殊生態設計要求的設立方法、合格評定程序、工作計劃及咨詢論壇的設立等,都沒有較大的變化。具體2009/125/EC的內容可參考OJ官網“2009/125/EC”。